专题:诺贝尔经济学奖今日揭晓 三位学者获奖
发自华盛顿特区--关于近期金融改革的努力和大型银行给全世界带来的危险,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其中一种是错的;而另一种则是令人胆寒的。
金融业高管偏爱第一种说法,其核心观点是银行已经或者很快会采取所有必要的改革措施。银行的负债/资产比率已经低于2007年的水平。美国限制银行活动的新规定已经就位,而英国很快会就此立法--随后欧洲大陆可能会效仿。这一观点的支持者还声称银行巨头的风险管理比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做得要好得多。
第二种说法是,世界上的银行巨头依然庞大得难以驾驭,而且它们有强烈的动机进行那种会搞垮经济的过度冒险。去年摩根大通的“伦敦鲸”巨额交易损失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且按照这种说法的主张,几乎所有大银行都表现出长期管理不善的病态。
虽然围绕银行巨头的争论有时听起来过于专业,实际上却很简单。想一想这个问题:如果巨大无比的金融机构陷入危机,那么对经济增长、失业等情况造成极大影响吗?或者更直接点说,花旗集团或类似规模的欧洲企业陷入困境并再次面临破产时,它们有可能不争取任何形式的政府或央行帮助吗(不管是用透明还是暗度陈仓的方式)?
随着多德-法兰克改革立法第二章在2010年通过,美国在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加强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危机解决能力。在与国内金融公司打交道方面,FDIC也已经研究出一些看似不错的方案。(我在FDIC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咨询委员会任职;此处陈述的所有观点都是本人个人观点)。
但潜伏在金融业论点核心的则是一切顺利的伟大神话。FDIC的危机解决能力对大型而复杂的跨境金融企业并不起作用。原因很简单:美国法律只能创立在本国境内有效的危机处理机构。要解决像花旗银行这种跨国公司的潜在破产问题需要一个各国政府和所有相关机构之间的跨国协议。
在华盛顿特区刚刚结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春季会议的外围会谈中,我有幸能和来自不同国家的高级官员以及他们的顾问交流,也包括来自欧洲的官员。我问了所有人同一个问题:我们什么时候才会有一个针对跨国解决方案并具备约束力的框架?
他们的回答不外乎是“在我们有生之年都不可能”或“永远不可能”。再次强调一下,原因很简单:所有国家都不想要妥协其主权或以任何方式被束缚。各国政府都想有能力决定危机爆发时怎样最好保护所谓的本国利益。没有人愿意签署任何条约或以受束缚的方式提前承诺(大多数美国参议员尤其如此,须知只有在他们批准之后条约才能生效)。
正如纽约联储主席比尔·达利德(BillDudley)最近所说--他使用了中央银行家们的精巧语言:“我们仍需充分识别并去除那些妨碍建立有序跨境决议的因素。这对消除所谓的‘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言下之意:针对全球银行巨头的有序解决方案是一种幻想。只要我们允许跨境银行处在或接近它们目前的规模,我们的政治领导人就无法接受它们的破产。而且因为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无论如何都是“太大而不能倒”的,它们能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更糟糕的是,它们既有动机也有机会变得更大。
这种形式的政府支持相当于对大型银行的大规模隐性补贴。可以肯定这是一种奇特的补贴形式,但并不意味其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减少了。相反,伴随政府对“太大而不能倒的”银行的隐性资助会出现相应的风险,因此这可能会是世界上史无前例最危险的补贴。毕竟,更多的债务(相对于资本)意味着一切顺利的话会有更高的回报。但如果形势逆转,这就会成为纳税人的问题(或是一些外国政府及其本国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界还有哪些行业能像银行业那样有能力在2008年让全球经济陷入衰退?还有谁有动机将发行的债券数量最大化?
这两种对金融改革的说法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没有一个好结局。我们要么限制大金融公司的规模,否则就得防范由债务推动的经济爆破的降临。
作者简介:西蒙·约翰逊,麻省理工大学斯隆管理学院教授,合著有《燃烧的白宫:国父、我们的国债以及这为何与你有关》一书
责任编辑: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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